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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增虎诉被告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虎,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2号原告刘增虎,住内丘县内丘镇凤凰村。被告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住所地内丘县内丘镇康庄西路22号。负责人尉国丰,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虎诉被告内丘县公安局内丘镇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增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增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增虎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小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