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云与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夏云,女。委托代理人曹文卿,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火车站东湘运大厦。法定代表人郭跃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科、庄旭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夏云与被告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夏云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广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丽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