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梅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梅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何某。被告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