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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夏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彪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