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45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夏某某,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彪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