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丽清与卢国林雇员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清,卢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姜丽清,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国林,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丽清与被执行人卢国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