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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丽清与卢国林雇员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清,卢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姜丽清,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国林,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丽清与被执行人卢国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0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