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成付与李如湘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付,李如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付,居民。被执行人李如湘,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如湘所有的登记在费县成达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一辆(车号鲁Q×××××)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如湘所有的登记在费县成达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一辆(车号鲁Q×××××)。二、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