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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铁梅与刘向东、王泽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梅,刘向东,王泽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644号原告张铁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秀丽,女,汉族。被告刘向东,男,汉族。被告王泽青,女,汉族。原告张铁梅与被告刘向东,王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铁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鲍登利人民陪审员  王 和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