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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亚保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亚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繁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朱善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艳,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滕德愿,该局局长。第三人:俞亚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俞亚保劳动、社会保障行��撤销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俞亚保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有才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