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娟娟与王庭栋、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娟,王庭栋,王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宋娟娟,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庭栋,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丽君,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娟诉被告王庭栋、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庭栋名下的的房屋,并以担保人刘亚如名下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娟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庭栋名下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刘亚如名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