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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宋娟娟与王庭栋、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娟,王庭栋,王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宋娟娟,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庭栋,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丽君,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娟娟诉被告王庭栋、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庭栋名下的的房屋,并以担保人刘亚如名下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娟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庭栋名下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刘亚如名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