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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郑金龙与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龙,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郑金龙,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如,系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金地家园2-2号。法定代表人何振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龙与被告宁夏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发生情势变化,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原告郑金龙负担。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玲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