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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振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6号罪犯杜振涛,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振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杜振涛及同案被告人杜蒙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684号刑事裁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振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振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