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朱永全与蒋夏尧、林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全,蒋夏尧,林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2号原告:朱永全。委托代理人:蓝小林。被告:蒋夏尧。被告:林元敏。原告朱永全诉被告蒋夏尧、林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永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夏尧、林元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永全诉称:2014年4月5日,被告蒋夏尧、林元敏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蒋夏尧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利息为月息2.5%;被告林元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双方发生争议协议不成由金东区人民法院裁决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蒋夏尧于2014年11月19日承诺最晚于2014年12月18日前还清借款本利,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蒋夏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58500元(利息计算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此后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至)。2、被告林元敏对上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蒋夏尧向原告借款,由被告林元敏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3、个人网上银行转账结果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分三次已将借款285000元汇给被告账户的事实。此外15000元是现金交付给第二被告的。4、承诺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蒋夏尧承诺于2014年12月18日前还款,诉讼由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等事实。被告蒋夏尧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林元敏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其待证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2014年4月5日,原告朱永全与被告蒋夏尧、林元敏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蒋夏尧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必须于每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7500元利息给原告。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被告林元敏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被告现金15000元。后,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汇入被告林元敏账户100000元,于4月16日汇入被告林元敏账户150000元,于2014年4月18日汇入被告林元敏账户35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蒋夏尧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保证书》:承诺最晚于2014年12月18日前还清借款本息。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一个月利息7500元,本金及之后的利息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付借款后,第一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其未按约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故原告应以借款实际交付日作为诉请利息的起算点。尽管第一被告已经按约支付的一个月利息本院不作干预,但基于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利息的起算点以2014年5月6日为妥,且之后利息的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第二被告自愿为涉案债务提供保证系出于自愿,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夏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永全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林元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1元,由原告负担235元;由被告蒋夏尧负担3246元,由被告林元敏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舒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