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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杨续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杨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4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杨续琴,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安徽潜山县城苏果超市内熙兰雅服装店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杨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9日以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执字第004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续琴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护城村1-5号房地产一幢,现因被执行人杨续琴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续琴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护城村1-5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