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孟红军诈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30号罪犯孟红军,绰号拐子,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孟红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2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假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红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