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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庆和与王立坤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和,王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和,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松花江乡被执行人王立坤,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松花江乡申请执行人王庆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人王立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2015)巴法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