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唐丽平与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平,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平,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奉节县公平镇政府补偿收入53万元予以冻结,不予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