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与盖学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盖学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理人:韩岱,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梁立强,该单位付处长。被告:盖学岩,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盖学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市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