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忠与王连成、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王连成,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忠,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山西省临县招贤镇小塔则村113号居民,现住太原市。被告王连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渠五一路居民。被告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渠公园国际623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2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与被告王连成、新乡市新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