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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在逃),经密谋盗窃作案事宜后,一起驾驶一辆白色电喷“羊仔”摩托车,于2014年7月21日、8月10日、8月14日、8月19日、8月25日分别到本市某某烧烤店门口、某某镇府附近林某生自家店门口、某某文化中心、某某镇冰厂附近、某某网吧门口地方,乘周围无人之机,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盗窃作案五宗,盗窃吴某林、陈某勤、陈某锋、陈某科、郑某帆等人的银色“羊仔”摩托车一辆、黑色“羊仔”摩托车、蓝色“羊仔”摩托车各二辆。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0700元。窃后,赃车由同案人陈某某销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多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21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赖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经事先商量盗窃事宜后,驾乘一辆摩托车一起窜到本市某某镇伺机作案,当见吴某林停放在其店门口的一辆银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某便下车靠近,被告人赖某某在旁边望风。陈某某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该车窃走并逃走。赃车由陈某某进行销赃,被告人赖某某分获赃款人民币200元。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银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所接吴某林报案称其于2014年7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某镇自家小卖店门口被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遂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8月28日14时35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烧烤店门口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前面、左侧、右侧、后面均为居民区,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3张。3.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通话清单,证实:调取赖某某使用手机号码为158XXXX****和陈某某使用手机号码为135XXXX****自2014年8月18日至9月25日的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中,在2014年8月19和25日的作案时间前均有联系。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盗的银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5.失主吴某林的报案陈述:2014年7月21日上午10时30分,我将一辆银色五羊摩托车停放在我位于本市某某镇的店门口,我进店里搬货物。当天中午1时许,我发现摩托车被偷了。该车是在某某镇购买的,现价值约3000元。并对治安监控视频截图(时间2014年7月21日11时8分)进行辨认:指认照片中戴蓝色鸭舌帽、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所骑的摩托车就是其被偷的摩托车。6.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陈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电喷”摩托车载我到某某伺机盗窃摩托车。后来在一户人家前面看见一辆羊仔摩托车,陈某某就在附近下车走过去,我在陈某某下车的地方等他。约过十分钟后,陈某某驾驶一辆蓝色羊仔摩托车和我汇合,尔后,陈某某驾驶蓝色羊仔摩托车,我驾驶白色摩托车跟在后面,我们往某某镇的方向逃跑。窃后,摩托车由陈某某开走,如何处理我不清楚,事后,陈某某给我人民币200元。并指认某某烧烤店门口就是盗窃该摩托车的现场。经对治安监控视频截图辨认:指认第一辆开摩托车穿白色衣服、戴着蓝色鸭舌帽的是陈某某;后面开白色摩托车、穿着黄色上衣的是其本人;第一辆摩托车是当天偷来。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就是与其一起盗窃五次摩托车的陈某某。二、2014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经事先商量盗窃事宜后,驾乘一辆摩托车窜到某某镇政府附近伺机作案。当见陈某勤停放在林某生店门口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某便走到摩托车旁,趁没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窃走。窃后与被告人赖某某一起往某某镇方向逃跑。赃车由陈某某销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几百元。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上8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接林某生报案称其于2014年8月10日12时许停放在某某镇自家门口摩托车被盗后,遂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8月27日15时35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餐厅对面林某生店门口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前面、后面为店面,左侧、右侧为公路,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3张。3.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鉴(2014)9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4.林某生的报案陈述:2014年8月10日12时10分许,我二嫂陈某勤开着向陈某俊借来的蓝色羊仔摩托车到某某镇某某餐厅对面我的店,叫我帮其寄身份证给其儿子,其将车上锁后走进屋里约5分钟出来时,发现她开的摩托车不见了。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我在网吧上网时,陈某某打电话叫我去偷车,并说由他负责偷车,我负责开他的车。中午12时许,陈某某载我到某某镇政府,我们在路边一户人家前看见一辆羊仔摩托车。陈某某下车走到羊仔摩托车旁边,看没有人注意,马上把车开走。因偷的那辆车速度没那么快,陈某某叫我一边开白色摩托车一边用脚踩在偷的那辆车上推着逃跑,到某某中学附近掉头返回。窃后,摩托车由陈某某开走,如何处理我不清楚,后来陈某某给我人民币几百元。被告人赖某某指认林某生家门口就是盗窃该摩托车的现场。并对治安监控视频截图(时间2014年8月10日12时22分)进行辨认:指认开在左边摩托车穿灰色衣服、带着安全帽的是陈某某;右边开白色摩托车穿着白色上衣的是其本人;左边摩托车是偷来的摩托车。三、2014年8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经事先商量盗窃事宜后,驾乘一辆摩托车窜到某某文化中心旁伺机作案。当见陈某锋停放在文化中心后门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某便走到摩托车旁,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窃走,窃后逃跑。赃车由陈某某销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人民币500元。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6日下午6时30分许,陆丰市公安局接陈某锋报案称其看见在2014年8月14日上午8时40分许在某某镇某某文化中心后门盗窃其摩托车的两名嫌疑人后,民警在某某镇某某路段抓获嫌疑人赖某某,另一名嫌疑人被逃离,遂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8月26日18时40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公路某某路口抓获被告人赖某某的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前面为山林,左侧、右侧为公路、后面为大海,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3张。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8月27日9时35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文化中心后门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前面、左侧、右侧、后面均为居民区,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3张。4.陆丰市公安局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6日18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赖某某时,对赖某某的人身进行检查,未在其身上查获任何违法违禁物品。扣押其手机号码为158XXXX****的诺基亚手机一部。5.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6.失主陈某锋的报案陈述:2014年8月14日早上8时40分,我将五羊本田摩托车停放在某某镇某某文化中心后门,车没上锁就去奶奶家。约十几分钟后,我听见有摩托车发动的声音,并在二楼阳台上看见有一个青年男子偷我的摩托车,我喊“抓贼啊,有人偷我的摩托车”。那偷车男子驾车逃跑。偷车的有两个人,一个带黑色鸭舌帽、体型偏胖、穿白色衬衫和蓝色短裤,另一个约25岁,体型偏瘦,当时他开着另外一辆白色摩托车,现场有我爸陈某钢看见。该车是2012年以人民币8600元购买的。经照片辨认:指认7号照片(赖某某)、另一组8号照片(陈某某)就是偷其摩托车的男子。7.证人陈某钢的证言:2014年8月14日早上8时40分许,我在某某镇村委会的文化中心喝茶,当我往后看时,见有两名男子在文化中心后门围着陈某锋的摩托车,其中一名体型偏瘦,穿蓝色衬衫、蓝色短牛仔裤开着一辆白色摩托车,另一名体型偏胖带鸭舌帽约30岁的男子,穿白色衬衫和蓝色短裤,该男子在撬陈某锋的摩托车车锁,没一会就把陈某锋的摩托车开走了。当时我儿子陈某锋在喊“抓贼,有人偷我的摩托车。”经照片辨认:指认7号照片(赖某某)、另一组8号照片(陈某某)就是偷陈某锋摩托车的人。8.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14日早上8时许,陈某某叫我一起去偷车,当时陈某某戴黑色鸭舌帽、穿白色衬衫,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载我到某某文化中心旁伺机作案。我们看见有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某在摩托车附近下车走到那摩托车旁边,看旁边没有人。陈某某一会儿就把那摩托车启动开走,然后,陈某某驾驶偷来的摩托车,我驾驶陈某某的摩托车跟在后面,我们往某某镇方向逃跑。当时被人发现,后面有人在喊“抓贼,有人偷了我的摩托车”,但没有追。窃后,摩托车给陈某某开走了,该车价值约3000元。事后,陈某某给了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赖某某指认某某文化中心旁就是盗窃该摩托车的现场。经对治安监控视频截图(时间2014年8月14日9时14分)进行辨认:指认开第一辆黑色摩托车穿白色衣服、戴着鸭舌帽的是陈某某,后面开着白色摩托车穿着灰色上衣的是其本人;第一辆摩托车是当天偷来的。四、2014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赖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经事先商量盗窃事宜后,驾乘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某某镇冰厂附近伺机作案。当见陈某科停放在冰厂门口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某下车后走到那摩托车旁边,趁周围没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窃走。窃后,与被告人赖某某一逃跑。赃车由陈某某销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人民币几百元。经鉴定: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上8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接陈某饶报案称其于2014年8月19日8时许放在某某镇海边一户人家门口摩托车被盗后,遂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8月27日10时10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某某镇陈某窗家门口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前面、后面为居民区,左侧、右侧为公路,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3张。3.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盗的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4.失主陈某饶的报案陈述:2014年8月19日上午,我爸陈某科开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去卖鱼,将摩托车停在一户人家门口。至上午8时,我爸准备回家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8月21日,我和我爸到派出所查看监控,在某某中学斜坡的2014年8月19日6时13分监控视频看到有一个戴黄色安全帽身体偏壮约30岁的男子开着被盗的摩托车路过,后面跟着一个穿蓝色上衣、胸口有纹身偏瘦的男子开一辆摩托车,他们是同伙。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早上,陈某某叫我一起去偷车,并驾驶一辆白色摩托车载我到某某镇冰厂附近伺机作案,约定由陈某某偷车,我负责开陈某某的车。当看到冰厂门口前停放一辆五羊摩托车,陈某某下车后走到那摩托车旁边,看周围没人,一会儿把摩托车开走。陈某某驾驶偷来的摩托车往某某镇方向逃跑,我驾驶陈某某的摩托车跟在后面,到某某中学附近后,我们掉头返回某某镇。窃后,摩托车给陈某某开走了,该车价值约人民币3000元。事后,陈某某给我人民币几百元。被告人赖某某指认盗窃该摩托车的现场;经对治安监控视频截图(时间2014年8月19日6时17分)进行辨认:指认开第一辆摩托车穿白色衣服、戴安全帽的是陈某某,后面开白色摩托车、穿着蓝色上衣的是其本人,第一辆颜色为黑色、车牌号码为MXXXX的摩托车是偷来的摩托车。五、2014年8月2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盗窃事宜后,驾乘一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某某镇伺机作案。当见某某镇某某网吧门口停放一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便由被告人赖某某望风,同案人陈某某乘周围无人之机将该车窃走。窃后,一起往某某镇方向逃跑。赃车由陈某某进行销赃。经鉴定,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许,陆丰市公安局接郑某帆报案称其于2014年8月25日19时30分许停放在某某镇某某村路口一间网吧门口摩托车被盗后,遂立案侦查。2.陆丰市某某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6日下午6时许,陆丰市某某派出所在本市某某镇某某公路某某路段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证实:2014年8月28日13时44分,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某某镇某某村黄某某网吧门口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案发地点前面、左侧、右侧、后面均为居民区,未发现有作案工具。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照片3张。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被盗的蓝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5.失主郑某帆的报案陈述:2014年8月25日晚上,我将一辆深蓝色羊仔摩托车上锁后停放在某某镇某某村路口的第一个网吧门口,至当晚7时30分许,我发现摩托车被盗了。经查看网吧监控录录像,有两个男子动我的摩托车后就离开,其中一个胖的穿白色短袖衬衫、黑色牛仔裤,另一个男子偏瘦。过了1分钟,穿白色短袖衬衫的男子站在我摩托车旁边东张西望,偏瘦的男子在不远处望风,他们见门口没有人就迅速把我的摩托车偷走。并对视频监控截图(时间2014年8月25日19时24分)进行辨认,指认截图中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是偷走其摩托车的人。6.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25日晚上,陈某某打电话叫我一起去偷车。约当晚7时许,在我家附近碰面后,陈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羊仔摩托车载我到某某镇网吧附近伺机作案。陈某某下车往网吧方向走,一会儿,陈某某开着一辆蓝色羊仔摩托车出来,他开那蓝色羊仔摩托车在前面,我开陈某某的摩托车跟在后面,我们往某某镇方向逃跑。窃后,摩托车给陈某某开走了,该车价值约人民币2000元,这次盗窃陈某某还没有分钱给我。被告人赖某某指认黄某某网吧门口就是盗窃该摩托车的现场,同时指认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穿白衣男子就是陈某某。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赖某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行为,依法给予从轻处理。被告人犯盗窃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盗窃五次、数额10700元;2、坦白交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