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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朔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朔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王某。被告郝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月24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前二人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入,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二人从2013年7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期间育有婚生女一人,孩子出生时间是2013年11月8日,而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14年11月7日,即本案原告起诉离婚的时间是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