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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金石与黄天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石,黄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黄金石,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金龙镇水口村。被告黄天翔,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金龙镇东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石与被告黄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金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金石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