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夏陈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6号罪犯夏陈伟,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锡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苏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4月24日经本院以(2007)苏中刑执字第03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2011年12月2日、2014年1月24日三次刑事裁定共计减刑五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6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夏陈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音圈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夏陈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陈伟在服刑期间,认真���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陈伟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