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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郝二小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7号罪犯郝二小,别名郝双清,河北省灵寿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二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郝二小同案被告人曹玉领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冀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郝二小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因犯强奸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二日刑满释放。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二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