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行字第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春雷与魏智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雷,魏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74-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雷,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魏智杰,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雷与被执行人魏智杰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魏智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春雷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并缴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魏智杰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魏智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又于2015年1月2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魏智杰银行存款10万及利息,但仅实际冻结267.51元。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魏智杰下落,无法对其拘留教育。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