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解某1与解某2、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1,解某2,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解某1,女,1965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代理人王梦丹,女,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系解某1之女。被告解某2,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辽原市国税局退休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籍郏县冢头镇东寨西大街。本院在审理解某1与解某2、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解某1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解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某1撤回对解某2、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解某1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何星布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