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冠荣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周铨滔,林韵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负责人周伙荣。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30号。负责人王哲。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冠荣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居委容奇大道中22号五楼506室。法定代表人周铨滔。被执行人周铨滔,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沙滩路源龙一坊**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0********。被执行人林韵婷,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堤一路康和坊***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0********。本院在执行(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冠荣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周铨滔、林韵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证明》、2014年10月31日《南方日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本院经审理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259号。但被执行人并未主动清偿。2014年9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资产交易基准日为2014年8月22日,并于2014年10月31日以登报形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5年1月9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对上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此取得(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至2014年8月22日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25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院(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2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尤惠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