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31号罪犯陈飞,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2008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谢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飞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2)淮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陈飞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二次,2014年11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