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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垦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川江和被告谭红、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江,谭红,高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垦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川江,男,52岁。被告谭红,男,43岁。被告高凯,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川江和被告谭红、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川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谭红在第五师九十团的采棉机采收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谭红在第五师九十团的采棉机采收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本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