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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房国斌与房国斌、骆定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房国斌,骆定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红杰,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房国斌。被告骆定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国斌、骆定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