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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黄金年、章远松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黄金年,务工。委托代理人章远松,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金年要求宣告黄小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金年称黄小玲系其妹妹,黄小玲于2012年9月17日前往广东省潮州市务工,后失去联系。申请人在黄小玲的户籍所在地及务工所在地派出所报案,但黄小玲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两年有余。申请人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黄小玲失踪,指定申请人为黄小玲的财产代管人。经查,黄小玲,女,生于1977年8月9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松宜坛子口小区,经常居住地:松滋市斯家场镇宝竹桥社区,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黄金年系姐妹关系。黄小玲于2012年9月17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寻找黄小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小玲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宜都市公安局松宜矿区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寻人启示、松滋市斯家场镇宝竹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松滋市公安局斯家场派出所证明、宜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被申请人黄小玲的父亲黄灯望的证明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从2012年9月17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与黄小玲系姐妹关系,为其利害关系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寻人公告,现三个月公告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小玲为失踪人。二、指定黄金年为失踪人黄小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