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1号原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独立法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工程为合符小区地源热泵采暖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为涿鹿县合符小区。故本院受理该案并没有违反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