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建文与秦恩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建文;秦恩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中民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冯建文。 被执行人秦恩祥。 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恩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恩祥在中阳县文物旅游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秦恩祥在中阳县文物旅游局的工资收入1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映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苏海花 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