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廖小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号罪犯廖小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清连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廖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小建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12日因在仓内吸烟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6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小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小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