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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中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奇与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奇,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琼中行初字第6号原告卢奇。被告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人卢方贵,该管理大队队长。原告卢奇因不服被告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扣车的执法行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奇以已与被告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则,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并由原告卢奇负担,原告卢奇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给原告卢奇。审判长  谭礼宪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郑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冬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