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月云、张文春与苗西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云,张文春,苗西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王月云。原告张文春。委托代理人王月云。被告苗西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家堡金融区第52号。负责人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伟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职工。原告王月云、张文春与被告苗西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云、张文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云、张文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云、张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云、张文春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