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袁天刚抢劫罪,袁天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10号罪犯袁天刚,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2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天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案被告人朱国辉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袁天刚的抢劫罪量刑部分,对其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万元。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天刚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天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