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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福军与杨明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军,杨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黄福军,男,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明君,男,生于1964年12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军与被告杨明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明君经多方查找后仍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巍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