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福军与杨明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军,杨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黄福军,男,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明君,男,生于1964年12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军与被告杨明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明君经多方查找后仍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巍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