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候佳愉与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佳愉,郭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候佳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许梅伟,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鹏,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候佳愉与被告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佳愉委托代理人许梅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候佳愉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郭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约定:“若借款人未能偿付本息,则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款。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诉至法院,为此支出律师费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协议、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讨。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但利息应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原、被告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候佳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郭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郭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