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颜偿治与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黄奇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颜偿治,黄奇松,施凌山,陈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偿治,女,1976年8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被告黄奇松,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施凌山,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原审被告陈丽琼,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寄送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上诉人应于2015年1月26日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说明任何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雄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