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江某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邢冬青,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玉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冬青、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某某诉称:2006年其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在婚后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王某某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王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正月,江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0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江某甲。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相互理解,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关系不睦。现江某某虽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佐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江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江某某的身份情况;2、江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的婚姻情况;3、江某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家庭人口以及婚生女情况;4、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所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江某某与王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积极化解矛盾,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家庭的。江某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江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玉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