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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林申请执行犹明超、犹华清、严永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犹明超,犹华清,严永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林,男。被执行人犹明超,男。被执行人犹华清,女。被执行人严永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犹明超、犹华清、严永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犹明超、犹华清、严永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5)南执字第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犹明超、犹华清、严永树以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南部县石子岭桂博园建设指挥部应领取的工程款收入36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犹明超、犹华清、严永树以重庆熙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南部县石子岭桂博园建设指挥部应领取的工程款收入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琦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