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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创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炳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升,广东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创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创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443元,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兴利制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