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恢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恢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务农。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夫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鄂汉川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在法院住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因双方达成协议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振华审判员 余克辉审判员 蒋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学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