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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枝祥、曾秀珍、曾雅婷与被执行人李世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枝祥,曾秀珍,曾雅婷,李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56号申请执行人曾枝祥。申请执行人曾秀珍。申请执行人曾雅婷。被执行人李世林。申请执行人曾枝祥、曾秀珍、曾雅婷与被执行人李世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晋刑初字第18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向我院提供由被执行人李世林住所地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李世林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没有执行可能,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