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开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超与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开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金源道。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服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超承担。审 判 长  胡晓青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靳依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