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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罗蓉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蓉,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罗蓉,女,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波,男,生于1981年5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罗蓉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杨 从 兴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