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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许金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49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许金华,男,汉族,1974年7月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许金华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9000元。被申请人许金华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许金华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许金华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