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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朝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妙玲、人民陪审员刘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力均,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6月26日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不和,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婚后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对小孩及家庭不管不问,双方从2012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从2013年1月起与家人完全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请求:1、判决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甲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为支持诉讼主张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2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小孩的事实;3、证人刘某某的出庭证言,欲证明原、被告的感情状况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为查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依职权对刘某某、甘某某进行了调查并取得调查笔录2份,以查实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证据1、2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原告庭审陈述相互吻合,能够证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对刘某某、甘某某的调查笔录,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该两份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且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相符,能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6月26日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甲。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从2012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从2013年1月起与家人完全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姻持续时间较长且已共同生育婚生子,双方本应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敬互爱,但双方发生予盾后不能有效沟通解决,双方自2012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从2013年1月起下落不明至今,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为保障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婚生子胡某甲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关于抚养婚生子胡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系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胡某甲由原告郑某某抚养教育,被告胡某某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朝芬代理审判员  何妙玲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旸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