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书军、岳彩霞、陈安平诉朱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军,岳彩霞,陈安平,朱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岳彩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铭,男,汉族。李书军、岳彩霞、陈安平诉朱铭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34号、第2735号、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铭银行存款1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