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尚伟与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伟,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616号原告黄尚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6日,住古蔺县.被告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住所地古蔺县石宝镇双丰村。投资人邱孝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伟与被告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伟于2015年2月6日以该纠纷已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尚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